唔知各位有沒有出席5月20日的<國際不再恐同日>的遊行呢? 我十分敬佩當日出席的朋友, 也十分感謝各位義工的付出和努力, 希望在下屆的活動我也可參與其中!!
如果大家唔知什麼是 <國際不再恐同日 (IDAHO)>. 從參考以下資料. 希望大家支持下, 多些了解下.
香港區官方網站: www.idahohk.org
1990年5月17日,世界衛生組織 (WHO) 將「同性戀」從精神病名冊中除名,由Louis-George Tin先生於去年倡議,並得到國際同性戀組織ILGA (International Lesbian and Gay Association) 支持的IDAHO國際活動去年首次發起,喚醒世人關注對同性戀的恐懼,去年香港有350名支持同志平權的朋友踏出第一步。
1960年首次出現「恐同症」Homophobia,被定義為「畏懼跟同性戀沾上關係」、「對於同性戀者極度畏懼與憤怒的反應」及「害怕對同性產生愛意,因而也憎恨這些對同性產生愛意的人。」等。
IDAHO亦關注對於跨性別、雙性戀及不同性小眾人士受到的不公平對待。本港的性小眾仍然處於極度不平等的境況:沒有針對因性傾向而作出歧視的法例保障、在婚姻、社會福利、稅務、居留權、領養、遺產繼承等各方面均缺乏對於不同性傾向人士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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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自香港獨立媒體
http://inmediahk.net/public/article?item_id=219687&group_id=16
國際同性戀組織ILGA於2005年首次發起「國際不再恐同日」,希望喚醒世人關注對同性戀的恐懼,因性傾向及性別認同, 而產生一切加在肉體上及精神上的暴力及不公平對待。
今年香港區遊行的口號為「立法要同步,教育有出路」,主力推動香港政府為「性傾向反歧視法」立法。
今年恐同事件接二連三地發生,正需要同志們站出來對歧視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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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國際不再恐同日> 片段
http://www.youtube.com/watch?v=X7MeuXciC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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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自基督新報
http://www.gospelherald.com.hk/template/news_view.htm?code=edi&id=142
反思「國際不再恐同日」及「性傾向歧視立法」
對於有團體擬把每年5月的某星期日定為所謂「國際不再恐同日」,筆者認為這反而給我們提醒了另一些有關「性傾向」和「性傾向歧視立法」的重要反思。
首先,我們可想想為甚麼這些團體不敢也設立「國際不再恐雙日」呢?無可否認,雙性戀是存在的,及雙性戀既是存在,我們亦不應閃縮地迴避探討這課題,且這課題的探討跟同性戀課題的探討其實是可有關連及可帶來啟發的。
雙性性傾向、同性性傾向
下面先是一些可啟發我們去進一步反思這兩個課題的問題:雙性性行為的慾望是否真的純粹天生及不能改變呢? [人的另一些特質例如性情、性格、喜好等,縱使有人說均是純粹天生的,卻仍非不可改變,特別是不好的性情、性格、喜好等更是宜改變及不是不可改變的;同樣地,雙性性行為的慾望或傾向其實會否也是宜改變和可改變的呢?]
雙性性行為或雙性戀是否真的健康及對己對人都不會帶來傷害呢?我會鼓勵雙性戀者的家人或朋友等接受輔導嗎?若會的話,會鼓勵雙性戀者的家人或朋友尋求鞏固雙性性傾向的輔導,還是尋求改變同性性傾向的輔導,又還是尋求改變異性性傾向的輔導呢?「雙性性傾向」或「雙性性傾向裡的同性性傾向」是真的不可和不宜改變的嗎?同性性行為是否真的健康及對己對人都是無害呢?世上的同性戀者過來人都是自欺者和謊話者嗎?
任何輔導都會有半途而廢者、後來走回歧路者、真正過來人,事實上,能影響到輔導成本P否的因素很多,可給改變雙性性傾向、同性性傾向的輔導也不例外。
雖然有人會設法去扭曲和描黑可給改變雙性性傾向和同性性傾向的愛心輔導,用根本不是在這方面專業與愛心輔導方法的描述,去扭曲與抹黑在這方面有真正專業與愛心,及有過來人相助與非強逼性的輔導,不過筆者深信謠言必止於智者,以及倘若可給改變雙性性傾向、同性性傾向的愛心輔導是真的有如某些人所說的可使人患上抑鬱和自殺的話,那麼,早已有人提出了訴訟與天文數字的索償,使這些專業與愛心輔導的志願機構根本不可能再存在,更遑論可在世界不同的地方有增加!
「性傾向歧視立法」
關於所謂「性傾向歧視立法」,筆者認為對於有害、有問題 (或可能有害、有問題) 的行為訂立禁止對有這些行為的人的所稱「歧視」的法例,其實是有問題的。舉例來說,「性傾向歧視立法」指的性傾向包括雙性戀,然而,跟雙性均有戀情及性行為的取向或傾向,將會給對方及甚至自己帶來的各種問題和傷害 (包括健康、情感、心靈等問題和傷害) 卻是可想像的,且對工作和學習等情緒和表現也會有影響,實在有需要尋求適當的輔導,但「性傾向歧視」的立法卻可以有著叫人「應改變這想法」的意味。
其實任何反歧視法例的設立與否都需在各方面有很慎重的考慮,既要衝量其所指歧視的情況是否普遍,及其立法是否必需 (正如我們會同意我們並非必需也要設有染金毛、紋身、職位、階級、家境、性格等等的「歧視條例」一樣,雖然這些「歧視」亦「並非沒有存在」),亦要考慮該立法會否容易被濫用、該法例背後會否隱含或變相隱含一些並非已是科學結論的假設 (例如雙性/同性性行為的慾望是純粹天生和不能改變、雙性/同性性行為是健康及對己對人均不會有害)、學校教育內容會否因著「該法例背後隱含的那些假設」而給帶來某些扭曲和強制等等。
筆者同意《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提出的權利應人人享有,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區別,但不認為對於所有上述指明或其他可想到的身份都是必須給予設立相應之「歧視條例」。舉例來說,這兩條公約均有提到社會出身、出生、財產、宗教、政治見解等等,但這卻非就是說各個締約國家或地方便不論該地的情況如何,都必須全部給予制訂相應這些身份的「歧視條例」,可見任何反歧視法例的設立與否,縱使是有關上面兩條國際公約直接提到的身份,都仍是有需要先加入各個締約國家或地方於各方面的慎重衡量與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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